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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议/确定程序

H 议会功能 预算审议/确定程序

  • 下达预算编制指针(前年度7月31日)
    • 行政自治部长官
  • 1. 提交(会计年度开始40天前)
    • 地方自治团体长(市长)
  • 2. 向本会议报告
    • 报告预算案提交事实
  • 3. 预算案提案说明(本会议)
    • 地方自治团体长说明
  • 4. 交付给常任委员会(公文)
    • 可指定审查期间
  • 5. 呈交给常任委员会/审查/议决
    • 各所管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
  • 6. 向议长审查报告(公文)
    • 各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7. 交付给预决特委(公文)
    • 预算案和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8. 呈交给预决特委/审查/议决
    • 预算案综合审查
  • 9. 向议长审查报告(公文)
    • 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
  • 10. 呈交给本会议/审议/议决(预算案: 截止会计年度开始10天前)结算在第1次定期会议会期内
    • 预算案的增额或设置新的支出费用科目时议决前需要得到地方自治团体长的同意
  • 11. 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
    • 自议决之日起3天内移送
  • 告示(告知一般人)
    • 向行政自治部长官报告(预算案要马上,结算要在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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