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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沟通与合作,开启市民共同参与的 全州市议会


行政事务监查/调查业务

全州市议会对全州市事务,在每年的第2次定期会议会期中7天以内的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监查,对特定案件随时进行行政事务调查,加强行政的透明性和执行的监视功能。全州市的事务中想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时,要有1/3以上的议员联名提议调查。

监查、调查可以确认现场或要求有关资料,让市长及相关公务员出席当证人阐述证言。如果在监查、调查过程的证言中有虚假证言,可以告发该证人,如果被要求出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或拒绝证言时,可处以罚款。

行政事务监查程序

  • 准备阶段 -决定监查时期及期间
制定行政事务监查计划书-有关本会议承认监查对象机关的提案(各常任委员会), 
本会议承认监查对象机关-制定监查计划书
选任行政事务监查事务辅助者
提交报告资料等送达监查计划书
  •  实施阶段 - 实施行政事务监查(各常任委)-监查宣言及人事、机关人事及干部介绍、报告及质疑、答辩、监查结果讲评及监查结束宣言
  • 结果处理阶段 - 制定并提交行政事务监查结果报告(各常任委向议长提出) 
报告书内容- 监查目的,监查机关,实施监查对象机关,监查经过,监查内容,监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其他监查意见及特别记录事项,主要根据资料
本会议处理行政事务监查结果 (采纳纠正及要求处理事项) 
移送有关行政事务监查结果的纠正及处理、要求事项(市及相关机关) 
报告纠正及处理结果(市及相关机关向议会报告) 
向委员会通报纠正及处理结果

行政事务调查程序

  • 准备阶段 -调查提议(1/3以上在籍议员要求)- 实施调查与否在本会议议决(表决通过) 
调查委员会决定(本会议)- 组成所管常任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议长提议在本会议议决) 
制定调查计划书(要调查的委员会)
承认调查计划书(本会议)-向团体长通知调查计划书,选定调查委员会的事务辅助者,申请出差及出差许可
选定调查事务辅助者及准备出差
报告/提交资料,要求证人、参考人等出席,现场确认送达(议长3天前到达)
  • 实施阶段 实施行政事务调查-调查实施过程 1. 宣布开会 2. 委员长致辞 3. 呈交议事日程 4. 机关长及相关证人宣誓 5. 机关长致辞及干部介绍 6. 报告 7. 质疑/答辩(审问), 证人等的审问/听取陈述意见, 现场确认(验证) 8. 委员长致辞及宣布散会
  • 结果处理阶段 - 制定调查结果报告书/提交(向议长提交)-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
移送纠正及处理要求、建议事项 报告纠正及处理结果-地方自治团体长 -> 报告给议会 把团体长的处理结果交付给委员会-常任委员会调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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