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期
根据相关法令议会可以活动的会议天数是每年100天,定期会议每年实施2次,地方自治团体长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召集
地方议会不是年中一直在活动,是定下一定期限活动的。为了行使议会固有的功能,聚集在一定场所的行为叫做集会。
会期由议会议决决定,定期会议在每年7月份进行第一次会议,11月份进行第二次会议。
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加在一起,年总会议天数不超过100天的范围内可以召开会议。
地方自治团体长或1/3以上在籍议员要求时,议会议长要在要求之日起15天以内召集临时会议。有上述临时会议集会要求时,议长要在集会日5天前发出集会公告,通知给全体议员。定期会议不需要集会要求,只通过公告就可以进行。与集会同时,开始议会的议政活动,可以进行议政活动的期间叫做“会期”。
本会议是决定议会议事的最高议决机关。
会议开始之前提前向议席分发记载着开议时间及提交讨论的提案和其顺序的当天议事日程、相关议案资料等,有议事定员(1/3以上在籍人员)入场,即可开始进行会议。
开始一个会期的集会第一天,在本会议开始之前进行开会仪式,一般有市长及执行部干部公务员参加。
开会仪式结束后,宣布开议,进行议案的提议、提出及提出审查报告书等先报告议员开会所要知道的事项后,按照议事议程所记载的顺序提交案件进行处理。集会第一天按惯例进行开议仪式和决定会期及选出会议录签名议员等比较简单的事项。
查看本会议的议案处理顺序如下:提交案件,听取提案者的提案说明或预备审查的委员会审查报告后,经过质疑、答辩和讨论,以表决来议决。有质疑时,审查该案件的委员会的委员长或进行审查报告的议员做补充说明;如果是提案说明,提案的议员或说明提案的议员进行答辩;讨论按反对,赞成的顺序进行;等讨论结束后,宣布进行表决。
表决是了解案件的赞成和反对意见,决定可否的案件最终阶段,其方法有一致同意、起立、无记名和记名投票等。有反对讨论时,大部分一般案件以起立表决来处理;没有质疑或赞反讨论时,采用有无异议形式的一致同意式方法。此外,对表决方法,议长提议或议员同意下进行本会议议决时,可以按照其议决的方法进行;议会实施的各种选举,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以无记名投票进行。
除了特定事项以外,一般案件的表决以过半数在籍议员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议决,议长也有表决权。如果表决结果赞成和反对数相同时,认为被否决。结束当天所有议事议程时,公布下次会议时间等后,宣布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