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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处理程序

H 议会功能 议案处理程序

  • 议案的提出或提案、提议
    • 地方自治团体长提出
    • 委员会提案
    • 1/5以上的在籍议员或10人以上议员联名提议
  • 接受
    • 确认要件
      • 议案的形式要件
      • 赞成者的签名册等
  • 赋予议案号
    • 与议案的种类无关,按届赋予号码
  • 报告给议长
    • 所管常任委员会决定,根据条例规定的各常任委员会的所管来决定
  • 议案的油印
    • 议员提议时: 议事负责人
    • 委员会提案时: 提案的委员会
    • 地方自治团体长提出时: 提出的主管部门
  • 议案的分发及向本会议报告
    • 提出的议案向所有议员分发一份
    • 本会议开议期间要及时报告,休会、闭会期间先提交给委员会,等本会议开议的第一天报告
  • 提交给常任委员会
    • 提交给所管委员会
  • 常任委员会审查
    • 报告给委员会
    • 呈交议事日程
    • 提案说明
    • 检讨报告
    • 质疑答辩
    • 赞反讨论
    • 逐条审查
    • 听取地方自治团体的意见
    • 议决(表决)
  • 报告委员会的审查结果
    • 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用公文报告给议长
  • 本会议审议
    • 呈交议事日程
    • 报告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所管委员会委员长或所属委员)
    • 质疑
    • 讨论
    • 议决(表决)
  • (为条例案时) 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
    • 预算案 : 3天以内
    • 条例案 : 5天以内
    • 其他议案尽可能快速移送
  • 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
    • 移送后20天内,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
    • 20天内不公布时,由议长公布
    接受公布通知书(议会)
    1. 再议要求
      • 如果对条例案有异议,移送后20天内由地方自治团体长附加理由要求再议
    2. 接受
    3. 本会议处理
      • 呈交议事日程(除非有不得已的理由,除了闭会期间以外,要10天以内)
      • 听取地方自治团体拒绝的理由
      • 质疑
      • 讨论
      • 议决(表决)
  • 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
  • 地方自治团体长公布
    • 移送后5天内由团体长公布
    • 5天内不公布时,由议长公布
    向大法院起诉
    • 当地方自治团体长判断为再议决的事项违反法令时,自再议决之日起20天内向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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