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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监查/调查业务

H 议会功能 行政事务监查/调查业务

全州市议会对全州市事务,在每年的第2次定期会议会期中7天以内的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监查,对特定案件随时进行行政事务调查,加强行政的透明性和执行的监视功能。全州市的事务中想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时,要有1/3以上的议员联名提议调查。

监查、调查可以确认现场或要求有关资料,让市长及相关公务员出席当证人阐述证言。如果在监查、调查过程的证言中有虚假证言,可以告发该证人,如果被要求出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或拒绝证言时,可处以罚款。

行政事务监查程序

  • 准备阶段
    • 决定监查时期及期间
    • 制定行政事务监查计划书
      • 有关本会议承认监查对象机关的提案(各常任委员会)
    • 本会议承认监查对象机关
      • 制定监查计划书
    • 选任行政事务监查事务辅助者
    • 提交报告资料等送达监查计划书
  • 实施阶段
    • 实施行政事务监查(各常任委)
      • 监查宣言及人事
      • 机关人事及干部介绍
      • 报告及质疑、答辩
      • 监查结果讲评及监查结束宣言
  • 结果处理阶段
    • 报告书内容 制定并提交行政事务监查结果报告(各常任委向议长提出)
      • 监查目的
      • 监查机关
      • 实施监查对象机关
      • 监查经过
      • 监查内容
      • 监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其他监查意见及特别记录事项
      • 主要根据资料
    • 本会议处理行政事务监查结果 (采纳纠正及要求处理事项)
    • 移送有关行政事务监查结果的纠正及处理、要求事项(市及相关机关)
    • 报告纠正及处理结果(市及相关机关向议会报告)
    • 向委员会通报纠正及处理结果

行政事务调查程序

  • 准备阶段
    • 调查提议(1/3以上在籍议员要求)
      • 实施调查与否在本会议议决(表决通过)
    • 调查委员会决定(本会议)
      • 组成所管常任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议长提议在本会议议决)
    • 制定调查计划书(要调查的委员会)
    • 承认调查计划书(本会议)
      • 向团体长通知调查计划书
      • 选定调查委员会的事务辅助者
      • 申请出差及出差许可
    • 选定调查事务辅助者及准备出差
    • 报告/提交资料,要求证人、参考人等出席,现场确认送达(议长3天前到达)
  • 实施阶段
    • 调查实施过程 实施行政事务调查
      • 1. 宣布开会
      • 2. 委员长致辞
      • 3. 呈交议事日程
      • 4. 机关长及相关证人宣誓
      • 5. 机关长致辞及干部介绍
      • 6. 报告
      • 7. 质疑/答辩(审问), 证人等的审问/听取陈述意见, 现场确认(验证)
      • 8. 委员长致辞及宣布散会
  • 结果处理阶段
    • 制定调查结果报告书/提交(向议长提交)
      • 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
    • 移送纠正及处理要求、建议事项
    • 报告纠正及处理结果
      • 地方自治团体长 → 报告给议会
    • 把团体长的处理结果交付给委员会
      • 常任委员会调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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